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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資訊(08年前)

加工貿易在政策調整中邁向優化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8-10-09

    有人將一百多年前那場中華民族在抵禦外強和安定內亂中成功求存並崛起的工業化改造稱為中國的“第一次工業革命”,認為它的特征是完成了中國從手工作坊到機器大生產的工業化普及;也有人將我們始於改革開放的引進國外機器設備生產工業品,然後再行銷全球,從而確立“世界工廠”地位的過程稱為“第二次工業革命”。

  如果說第一次工業革命曲折而漫長,那麼第二次工業革命對中國企業來說則是高速前進且戰果輝煌。在30年不到的時間裏,中國已變成全球製造基地,從打火機到汽車零部件,從製鞋到服裝,從電腦到造船,製造業遍地開花。

  加工貿易———這一我國最重要的貿易方式,在30年的改革開放中對中國外貿增長的貢獻不僅是量上的,同時也是質上的。從改革開放初期以輕紡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到後來的機電、高新技術產品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出口,加工貿易為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改善出口商品結構作出了巨大貢獻。

  麵對外資占加工貿易進出口額比重上升、加工貿易產品結構轉變、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率逐步提高和跨關區結轉業務迅猛增加等問題,30年來監管政策也在一步步優化調整,保障了加工貿易的高速發展。

  退稅政策促進國內采購我國的加工貿易始於改革開放初期,當時國家的想法主要是將其作為解決創彙和就業問題的權宜之計,所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對用於加工貿易的進口實行保稅政策,免征進口關稅;除少數敏感商品外,對絕大多數商品的進口取消配額等非關稅。”這種開放式的信任管理模式世界獨一無二,發揮了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比較優勢,加之不斷活躍的投資政策,中國的加工貿易迅速發展起來。而與此同時,一些相應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來料加工國內采購率不高是當時一個公認的事實。雖然這種狀況既與我國原有產業結構不合理,技術水平落後從而造成中間品行業產品競爭力低有關,又與加工貿易本身“兩頭在外”的特點有關,但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中的確存在這種不合理的對進口投入品的“超國民待遇”現象: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投入品可以免繳關稅、工商統一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如果從國內購買中間投入品則隻能享受部分退稅(征17%,退19%)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原本會使用國產料件的企業也轉而進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

  1994年稅製改革以前,來料加工貿易與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大體相當,來料加工國內增值率為23.1%,比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高出2.22個百分點。而到2001年,來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為46.32%,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則已經達到61.58%,來料加工貿易的國內增值率已經比進料加工貿易低15.26個百分點。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國內增值率變化的對比中可以看出,退稅政策對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具有重要的影響。

  政策規避走私當時開放式的監管模式也帶來了較為嚴重的走私問題。而加工貿易已經形成的分布區域廣、涉及行業麵寬的格局,則由於成本太高而使將其納入封閉式監管的模式無法實現。

  盡管如此,我國的加工貿易監管部門還是試圖在增量部分作出補救。

  2000年4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複函》批準在大連、天津、北京、煙台、深圳、廣州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同年5月24日,海關總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作為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法律依據。出口加工區的設立,實際上對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引入了封閉式的監管模式。《複函》中指出:"要按照優化存量、控製增量、規範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範管理。"

  而海關方麵也於1989年《海關總署關於對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收取保證金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少數資信不好,管理混亂,或有走私違法前科的企業所經營的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已批準的拆解舊汽車和廢舊家用電器來料加工合同進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強管理的特定的進口料件,先收取相當於進口稅款的保證金,加工成品出口經海關核銷後,退還保證金。"

  通過對存量加強監管力度和將增量納入封閉式監管的方法,較好地解決了我國加工貿易中存在的走私嚴重的問題,促進了我國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正確引導外資產業投向

  加工貿易實際上是國際分工的一種方式,在分工中,發展中國家由於自身條件的約束,被局限在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加工裝配階段;而發達國家則利用其資本和技術的優勢,占據了生產的研發及技術含量高的生產環節。

  從曆史經驗來看,一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裏該國生產技術水平還沒有實質性的提高,還未在其他生產環節上形成新的比較優勢,則該國的加工貿易將會成為"無根工業"而萎縮。同時,國際競爭力也將受到影響。

  因此,加工貿易解決就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亦不容忽視。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對於流入的國外資本投入進行政策引導,我國也規定了引導外資流向的政策。1985年6月頒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整體規定》,將"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列入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而將"屬於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等。

  為了達到利用外資的重要目的之一---引進先進技術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並且避免由於外資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加工行業,導致一定程度的惡性競爭和產品的過剩。1995年6月,國家計委,外經貿部聯合發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個文件,目的就在於正確引導外資產業投向,盡快改變目前外商投資集中於"短平快"項目的局麵。

  優化產品出口結構利用自身較為廉價的資源吸引外資,是一般發展中國家都會選擇的道路。但有關專家就表示,發展中國家利用自身勞動力、資源優勢發展對外貿易,存在著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可能,但是,這種貧困化增長並不一定發生。如果能夠不斷改善其出口商品結構,逐漸由初級製成品向含有更高技術含量的產品結構轉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厄運。

  2007年7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海關總署於聯合發布2007年第44號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貿易限製類目錄,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製品、紡織紗線、布匹、家具等勞動密集型產業,共計1853個十位商品稅號,占全部海關商品編碼的15%。對列入限製類的商品將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管理。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對加工貿易限製類商品的政策調整,主要目的是為了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嚴格控製"兩高一資"產品出口,抑製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出口,減少貿易摩擦,促進貿易平衡,緩解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實現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今天,中國的加工貿易不再是權宜之計,它的發展遠遠超越了國家的最初目標,已成為全球化背景下中國實現工業化的有效戰略。引用花旗集團分析家黃益平的話說,"每個國家都想提升自己的技術,在全球化競爭加劇和原材料成本上升時尤其如此。中國許多公司已經在技術階梯和價值鏈上開始了向上的攀升,這個新政策則加速了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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